(2015)宣民一初字第03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朱少清与吴水兰、肖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少清,吴水兰,肖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590-1号原告:朱少清。被告:吴水兰。被告:肖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少清诉被告吴水兰、肖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少清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肖胜利名下位于安徽省XX县XX镇XX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少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肖胜利名下位于安徽省XX县XX镇XX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