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5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茶花与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茶花,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5195号申请人叶茶花。被执行人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技华。原告叶茶花与被告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茶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茶花未实现债权加工费91119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已暂停营业,名下房产及车辆另案查封、拍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许技华查无下落,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519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雅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