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高富刚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富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中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富刚,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198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7月、2001年4月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和二年;2004年10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0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富刚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婧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高富刚骑摩托车经过通江小学外时,发现被害人罗某某独自一人行走,遂将车停放在岷河北街“梦艺”花卉市场外,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罗某某将挎包交出,并抢夺挎包。罗某某呼救并与被告人高富刚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罗某某左手食指被高富刚匕首划伤。周围群众发现赶至现场并将欲逃跑的被告人高富刚抓获。公安人员接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高富刚带回派出所。另查明,被告人高富刚于2015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诉讼中,被告人高富刚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富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认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认情况说明;被害人病例资料;走访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高富刚前科材料;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富刚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富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富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富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富刚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高富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富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斌代理审判员 刘新鹏人民陪审员 郭喜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远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