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毛文明与陆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明,陆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01号原告:毛文明,农民。被告:陆建平,个体工商户。原告毛文明与被告陆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绪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文明诉称:2013年11月15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80000元,约定被告应随时返还该借款并同时结清利息(月利率1.5%),2014年下半年,其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被告一再拖延,既不偿还本金,也不给付利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80000元。原告毛文明提交了如下证据:2013年11月15日陆建平立借据一份,注明:“今借到毛文明现金人民币八万元整”。证明陆建平向其借款80000元的事实。被告陆建平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庭审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毛文明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毛文明与陆建平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13年10月份,陆建平向毛文明借款30000元,该款由毛文明同学持毛文明工商银行卡取款交给陆建平,未出具借条。时隔一月不到,陆建平再次向毛文明借款50000元,同样由毛文明同学持毛文明工商银行卡取款交给陆建平,此次借款后陆建平向毛文明出具了借条,注明借到毛文明80000元,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后毛文明多次催要,陆建平未偿还。现毛文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陆建平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陆建平是否借到毛文明8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毛文明持陆建平所立借条一份,要求陆建平还款的主张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陆建平借款不还,又不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抗辩,应当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对毛文明要求陆建平偿还8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建平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毛文明借款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陆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