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苗建立、敬建设与敬建设、高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建立,敬建设,高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苗建立。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敬建设。被告高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建立诉被告敬建设、高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建立撤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苗建立承担。审判员 高安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