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姚金华、董江平与董江平、蒋兰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华,董江平,蒋兰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697号原告:姚金华。委托代理人:徐云华,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江平。被告:蒋兰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华诉被告董江平、蒋兰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金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金华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预缴274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姚金华负担。审 判 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