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47号原告:赵某,快递员。委托代理人:华明祥,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倩,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海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