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明诚,饶淑娟与彭纪媚,佛山市家恒彩印有限公司,饶淑娟,彭家雄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饶淑娟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淑娟,王明诚,彭纪媚,佛山市恒丰彩印有限公司,彭家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8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饶淑娟,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明诚,男,汉族,住所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武祥飞、卢碧姬,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纪媚,女,汉族,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佛山市恒丰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彭纪媚。被执行人彭家雄,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明诚与彭纪媚、佛山市恒丰彩印有限公司、饶淑娟、彭家雄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饶淑娟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异议人在农业银行的退休金账户和医保卡账户,并将账户内的款项作为执行标的物。异议人认为,退休金是保障公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费,医疗保险金是公民享受基本医疗的保障,两者均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若强制执行将导致异议人丧失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为此,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上述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王明诚与彭纪媚、佛山市恒丰彩印有限公司、饶淑娟、彭家雄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于2015年7月22日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饶淑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及南海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分别为42×××39及62×××60,已冻结的存款分别为8698.85元及6769.11元。另查明,账号42×××39的账户为异议人2015年5月前领取养老金账户,之后转由62×××60账户领取。异议人每月养老金为2614.82元。本院向异议人发出申报财产通知书后,异议人并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认为,异议人饶淑娟系本案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本院对异议人的银行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本地区实行医保账户与养老金账户合并,故账号42×××39的账户已不再具有发放领取养老金的功能,异议人要求解除该账户冻结措施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虽然账号62×××60的账户是异议人社会保障卡账户,但该账户除具有医疗社会保障及养老金发放功能外,还具有一般的存款储蓄功能,本院对其采取冻结措施并无不当。如异议人确无其他经济来源,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本院申请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综上,异议人要求法院解除涉案账户冻结措施的异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饶淑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 彦审判员 邱建聪审判员 吴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小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