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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四雄与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武穴执保字第00276号麻武高速中铁十一局项目部:关于申请人胡四雄与被申请人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9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有关事项需要你单位协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留被申请人张洪在你单位工程款80000元。附: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93-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武穴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