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庞学森与王善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善禹,庞学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善禹。委托代理人王新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学森。委托代理人庞仲军。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号。负责人黄玉璋,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善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善禹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善禹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善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善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