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廖学忠申请执行内江市百年新渔业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学忠,内江市百年新渔业养殖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廖学忠,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被执行人内江市百年新渔业养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龙观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刘延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廖学忠与被执行人内江市百年新渔业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廖学忠于2015年8月6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5)内东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538号6幢1单元28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012042**号,建筑面积为80.55平方米)的住房产权过户给廖学忠所有。经执行中查明现该房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内江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系内江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移交内江市百年新渔业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住房,执行中需将该房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为廖学忠所有。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内江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名下的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538号6幢1单元28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012042**号,建筑面积为80.55平方米)住房壹套的产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廖学忠(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502234132)所有,并过户相应的(内市国用(2014)第0072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