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潘露岚诉吴祥龙案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859号原告潘某某,女,1992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吴某某,男,1988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同意与被告吴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