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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徐寻池、燕纪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徐寻池,燕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被执行人:徐寻池,男,汉族。被执行人:燕纪荣,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寻池、燕纪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涛代理审判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滨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