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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沈勇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1379号原告沈勇。委托代理人蒋勇伟,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莉,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支公司。负责人顾福根。原告沈勇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为由向本院起诉。审理中查实,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支公司的现实际经营地为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号××大厦×××楼,该实际经营地属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浦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