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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兰萍与被告宋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萍,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郭兰萍,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宋军,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告郭兰萍与被告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兰萍诉称,2014年8月13日,被告因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5万元,但至今未还。故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材料,本院也无法查明该被告的真实身份,故原告本次起诉的该被告自然人身份不确定,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故原告的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兰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月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