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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吴荣亮与温林、曹劲松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46号申请人吴荣亮。被申请人温林。被申请人曹劲松。被申请人武汉东冶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6号。法定代表人温林。申请人吴荣亮因与被申请人温林、曹劲松、武汉东冶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温林、曹劲松、武汉东冶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吴荣亮提供1,60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温林、曹劲松、武汉东冶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2、冻结吴荣亮提供担保的1,600,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李劲审判员袁少稳审判员龚雨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