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晔与林英钗、汪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晔,林英钗,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880号申请人张晔。委托代理人刘渝念,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进军,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英钗,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汪林,现下落不明。张晔与林英钗、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0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林英钗、汪林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张晔借款48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林英钗、汪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晔律师费191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88000、利息250000元、律师费19120元、诉讼费13984.8元,合计771104.8元。本院于2015年5月20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林英钗、汪林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林英钗、汪林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及公积金存款。林英钗、汪林名下无车辆登记。林英钗名下有无锡市新区长江国际雅园14-101室房产,该房产设有2个抵押,分别为招商银行苏州分行,抵押额为200万元,建设银行无锡开发区支行,抵押额为103万元,本院办理了查封手续,经申请人同意,将该房产交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系该房产抵押权纠纷案件执行法院)处置。本院对林英钗、汪林居住地物业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林英钗、汪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771104.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民初字第0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孙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淼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