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石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2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世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157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世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BYN8**的马自达牌轿车搭乘一人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出发,经白彭路、华福路、华龙大道往重庆市大渡口区可爱岛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华龙大道华岩派出所路段时,与杨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J52**货车发生擦挂。后杨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世某某抽血送检,经鉴定,世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1.5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案发后,世某某赔偿了杨某经济损失17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世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