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邹国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