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恢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农村信用合作社,李卫于,山西省运城运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恢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李卫于,男。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运林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运证民字第29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卫于、山西省运城运林家具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429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运阳执行员 梁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