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三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天正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绥中宇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绥中宇东投资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天正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绥中宇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绥中宇东投资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486号原告葫芦岛市天正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山区永昌路。法定代表人李景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如钢、柳琳琳,系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中宇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东关。法定代表人金乐,该公司经理。被告绥中宇东投资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住所地连山区群英路3号楼L。法定代表人金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亮,系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天正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绥中宇东投资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天正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绥中宇东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天正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天正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绥中宇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绥中宇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孝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佟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