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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苏金秀与范鸿斌、闫书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秀,范鸿斌,闫书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苏金秀,女,1955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范鸿斌,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闫书芹,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苏金秀与被执行人范鸿斌、闫书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1455号执行证书,向申请执行人苏金秀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范鸿斌、闫书芹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苏金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范鸿斌、闫书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郑黄证执字第00145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苏金秀如发现被执行人范鸿斌、闫书芹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及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立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