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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马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海发党某某,王锐王某甲,王斌王某乙,马强马某,王汉强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872号原告党海发党某某,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城。被告王锐王某甲,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响水镇干沟则村。被告王斌王某乙,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城。被告马强马某,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城。被告王汉强王某某,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响水镇干沟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海发党某某与被告王锐王某甲、王斌王某乙、马强马某、王汉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海发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免收430元,实际收取30元,由原告党海发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晨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