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539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89年5月21日生,陕西省延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宝塔区。委托代理人朱继存,延安市宝塔区司法局宝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89年4月16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建筑工人,现住宝塔区。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诉称,于2008年3月15日,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又于2012年在延安市宝塔区民政部门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育有二女,取名贺某某现年7岁、贺某某现年5岁。2013年10月被告不务正业,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在此期间,原告及孩子因无收入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只得多次靠和娘家借支维持生活,但被告出狱后一个月,其仍不改悔,家暴不断。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贺某某(现年7岁)、归被告抚养,贺某某(现年5岁)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各自承担;3、被告偿还借原告父母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贺某某辩称,原、被告是先举行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原告按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没有借过原告娘家10000元。被告没有工作是因为刚出狱。两个孩子现随被告及家人一起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15日举行婚礼,2008年11月21日生育大女儿贺某某,2010年5月7日生育二女儿贺某某,2012年3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婚生女贺某某、贺某某均由被告贺某某抚养,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5日的抚养费由被告贺某某自理。从2017年9月15日至贺某某、贺某某18周岁止,原告白某某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400元。三、原告白某某支付被告贺某某40000元,当即支付2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16年3月1日前支付。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五、其它事项无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冯 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