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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玉新申请执行多氟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站执字第233号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张玉新建材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4)站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张玉新支付工程款312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80元,申请执行费380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