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庄某甲、庄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庄某甲,庄某乙,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庄某甲,男。被告:庄某乙,男。被告:韩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庄某甲、庄某乙、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单洪海审 判 员  周京涛人民陪审员  谢京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铁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