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庄某甲、庄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庄某甲,庄某乙,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庄某甲,男。被告:庄某乙,男。被告:韩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庄某甲、庄某乙、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单洪海审 判 员 周京涛人民陪审员 谢京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铁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