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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兰与周某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329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周某甲,居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入赘到原告家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周某乙;××××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婚后一度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自从被告染赌博恶习后,被告把挣的钱全部输光,且还在外边借钱用于赌博。2011年4月份,被告以外出做生意为名,对家庭和小孩不尽义务,被告的思想感情就起变化,就连被告的父亲去世,被告都没有回来为其父料理后事。被告的这种对家庭和小孩不负责的行为,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其自行选择跟谁生活,另一方贴补女儿抚养费,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贴补抚养费。被告周某甲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被告入赘原告家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周某乙,××××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原告称因被告迷恋赌博致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于2011年外出,长期不归,致矛盾加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将“婚生女由其自行选择跟谁生活,另一方贴补女儿抚养费,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贴补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婚生子女均随原告生活,暂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户口簿、计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本院与董网连的谈话笔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被告离家不归,杳无音信,长期不履行家庭责任和应尽义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原告的抚养能力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婚生子女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当庭表示暂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到庭而无法查清,日后,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另行主张。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周某乙、婚生子王某乙均随原告王某甲生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用暂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庆海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人民陪审员  吕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