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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杨凤忠、刘士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合作社,杨凤忠,刘士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311号原告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进怀。委托代理人吴东晖。被告杨凤忠。被告刘士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合作社与被告杨凤忠、刘士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凤忠、刘士如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杨凤忠、刘士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