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杨凤忠、刘士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合作社,杨凤忠,刘士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311号原告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进怀。委托代理人吴东晖。被告杨凤忠。被告刘士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合作社与被告杨凤忠、刘士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凤忠、刘士如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杨凤忠、刘士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