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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破预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坤林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坤林,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破预初字第1号申请人:马坤林,男,195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艾里乡红星牧场首字井屯,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萨仁,女,1992年2月10日生,蒙古族,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镇育才街,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宁江区松原大路建设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林卫明,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子夫,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镇民明委,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马坤林以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马坤林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坤林在本院审查期间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坤林撤回对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于福桐审 判 员  邰伟莉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贵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