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侯计怀与靳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计怀,靳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侯计怀。被告:靳钦。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计怀诉被告靳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计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计怀负担。审判员 赵会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清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