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响陈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高能,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居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介绍相识,简单认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为办理结婚仪式,也未生育儿女。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动手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已分居,无和好可能。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结婚系二婚,其与其前夫所生儿子张森林于2015年8月13日,经诊断为不典型孤独症。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颖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