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纪明与赵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963号申请执行人纪明,农民。委托代理人苏桂祥,天津市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和,农民。申请执行人纪明与被执行人赵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7391.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62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215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215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9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