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毛立平诉四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兴、李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立平,四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兴,李国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毛立平,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四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兴。被告:李国栋,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毛立平诉被告四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兴、李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兴地址不够具体明确,经告知原告后,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立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晓光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