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湖北汉宫离合器有限公司与孙天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湖北汉宫离合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广场东岭街35号。法定代表人程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敏,该公司财务总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等。委托代理人武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孙天华,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郑学昌,十堰市郧阳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汉宫离合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天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汉宫离合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汉宫离合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汉宫离合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杨子文审判员谢红审判员章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雷开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