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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彭长青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长青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刑初字第4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长青。2011年6月20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5)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长青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战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长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初至2014年9月3日期间,李某、钱某甲伙同“刘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江东区泛太平洋大酒店后面树林、书香锦苑对面垃圾场、福明家园二期xx号xx室等多地,以硬牌九“接黄龙”的形式开设赌场,并雇佣钱某乙、史某和王某(均另案处理)负责抽头和望风,雇佣被告人彭长青负责望风和接送赌客,该赌场累计抽头渔利2万元左右。另查明,2015年4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大浦派出所干警在天易快捷宾馆xx房间抓获被告人彭长青。上述事实,被告人彭长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钱某甲、钱某乙、史某、王某等的证言,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长青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己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长青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长青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长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申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鲁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