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文利与唐文利、陈存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文利,陈存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强。委托代理人:黄向皖,余耘,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文利。被告:陈存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文利、陈存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文利、陈存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文利、陈存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甜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