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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荣艳与被告崔桂英、牡丹江捷能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艳,崔桂英,牡丹江捷能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朱荣艳。被告崔桂英。委托代理人邢玉宝。委托代理人刘新平。被告牡丹江捷能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庆海。原告朱荣艳与被告崔桂英、牡丹江捷能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景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荣艳,被告崔桂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邢玉宝、刘新平,被告牡丹江捷能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庆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25日7时40分左右,原告楼上住户崔桂英家的分户主管线接口处突然断裂,供热管道内高压热水喷出近30分钟,导致楼下原告房屋被淹,造成经济损失6000.00元。原告所住桦林小学教师楼的供热管道安装均由被告牡丹江捷能热力有限公司负责。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0元;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崔桂英辩称:被告捷能公司是本案的侵权人,应由被告捷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因为捷能公司是断裂管道的所有人、安装人、使用人。2.被告捷能公司安装完毕后,该工程没有进行验收,断裂时候,应当是在保修期内、保修期前发生的质量事故。被告捷能公司有义务对于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牡丹江捷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能公司)辩称:原告的经济损失不是捷能公司造成的,而且捷能公司已经与被告崔桂英(原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经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捷能公司给被告崔桂英1000.00元慰问款,慰问款和赔偿款是不同概念,慰问金不等同赔偿金。崔桂英称捷能公司是断裂管道的所有人、安装人、使用人。供热管道分户改造协议是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镇政府与捷能公司签订的,改造完工以后,达到供热条件,经镇政府验收,该工程完事,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捷能公司只负责管道公共设施,楼道是公共设施,室内归业主所有,业主对供热设施有保护、维护的义务。跑水的位置在住户的墙里,不是墙外,墙里是归业主所有,捷能公司也发现不了问题,而且从照片、现场看,这个管子在室内的墙里,因为《牡丹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35条和供热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有问题住户提出来,捷能公司有履行保护义务。捷能公司和崔桂英于2008年签订的供热合同第五条第6项有规定。捷能公司对被告崔桂英及原告供热管道进行分户改造,按《黑龙江省工程质量办法》质量保修期是二年,早已过了保修期。就应该由住户自己保养承担费用。所以本案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捷能公司没有义务承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谁应承担暖气管道跑水的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是否有证据支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房屋所有权证第915599号1份。证明原告是受损房屋的所有权人,居住在三楼。二被告对此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照片15张。证明原告房屋被水淹了,地板烂了,损失约6000.00元。被告崔桂英对照片有异议。1.不能证明是在那里照的;2.照片仅证明房屋的地板损坏的情况,不能得出损失6000.00元的结论,还有部分墙面发霉的情况。被告捷能公司对照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照片15张是楼上漏水之后,原告拍照的房屋受损的现实状况,予以认定。对证明的损失费用,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三、海林市价格认证中心海价民鉴(2015)第1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1册、鉴定费票据一张,1600.00元。证明原告被水淹的房屋损失维修费为3580.00元。发生鉴定费1600.00元。被告崔桂英、捷能公司对鉴定书及证明问题无异议。本院认为,二被告对价格鉴定结论及鉴定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崔桂英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2015)阳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1份。证明:1.断裂处是崔桂英家分户主管线接口处;2.因断裂侵犯了崔桂英的财产权;3.断裂的管线是由被告捷能公司所有、安装、管理,因此应对发生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4.被告捷能公司因侵犯被告崔桂英的财产权,给被告崔桂英慰问款1000.00元;5.也证明了被告捷能公司对于被告崔桂英及本案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原告对此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被告捷能公司对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赔偿金、慰问金是有本质区别,慰问金以人性化,以人为本,而且被告崔桂英(当时原告)说,楼下的损失由崔桂英安排吃饭,捷能公司考虑这一点,最后给予1000.00元慰问款,而不是赔偿金,起诉费由原告(现在被告崔桂英)承担。本院认为,该民事调解书是二被告在另一案件中,崔桂英作为原告,捷能公司为被告,捷能公司给了崔桂英慰问金1000.00元,本院对调解书的形式要件予以采信。证据二、4张照片。1.照片证明断裂的是铁管,在走廊的时候大部分是塑料管,入户的时候是一小段铁管,该铁管深入被告崔桂英房屋内,断裂的就是深入房内的铁管和塑料管接头部分;2.铁管是被告捷能公司安装、所有。因为二被告之间签有供热协议,按照协议捷能公司有义务将供热送入被告崔桂英房间内,所以该供热管是被告捷能公司的,供热管断裂造成跑水,责任主体就是被告捷能公司。原告对照片形式要件无异议,水是从5楼漏下来的,原告期望得到赔偿。被告捷能公司对照片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1.根据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捷能公司与被告崔桂英签订的供热合同、和行业惯例的规定,界定墙里墙外,墙里就是住户承担责任,发水是在墙里发的,产权归住户,住户自己负责;2.室外的锁闭阀,分户改造必须有的设备,被告捷能公司发现跑水了,人员到现场,阀门已经关闭,说明锁闭阀门是好使的,被告捷能公司已经尽到养护责任。因为断裂管道的位置在崔桂英家的吊柜里,有可能在吊柜内已经产生渗漏,没能及时发现,这个照片已经看到水渍,渗漏不是一天发生的,有可能引起渗漏、有伤、有隐患,产生断裂。供热管道的保质期为二年,已经过了七年了,在质量上被告捷能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本院认为,照片4张所拍照的管道状况是真实的,对形式要件予以采信。被告捷能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照片1张。证明供热管子在被告室内,管子是一寸的PPR热熔管,供热分户改造是2008年,跑水的事情应该由被告崔桂英承担。原告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崔桂英认为,都应该面对现实,不能去随随便便改管道,不是被告崔桂英有意造成的,是无过错方。本院认为,照片所拍照的管道状况是真实的,对形式要件予以采信。证据二、供热工程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会议纪要、热网改造明细各1份。证明协议书第五条明确规定。供热工程捷能公司与住户不发生直接关系,阳明区桦林镇政府为发包方。原告对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崔桂英认为,会议纪要和改造明细是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定。协议书被告认为和本案没有关系,协议书是捷能公司与镇政府签订协议,合同具有相对性,并且该合同第一项约定工程内容是铺设直埋二级管网至加压泵站,用支管联接至乙方用热建筑物外阀井。本案发生漏水事故的是崔桂英室内分户管网。被告捷能公司施工完之后,也没进行组织验收、没做竣工手续,所谓保修期并没有开始计算。本院认为,会议纪要、热网改造明细系复印件,无法核对真实性,不予认定。供热工程协议书是捷能公司与桦林镇政府供热办签订的,桦林镇政府为发包方,捷能公司为施工方,原告及崔桂英的房屋供热管道系捷能公司施工的,予以认定。证据三、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1份。证明供热合同是二被告于2008年11月5日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第六项等明确了被告捷能公司与供热户的权利义务,养护、只要进户了,维修都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原告对证据无异议。。被告崔桂英对证据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合同是被告捷能公司单方事先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第六项,加大了被告崔桂英的责任,合同中也没有进行明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有管理、维护、检修、抢修,被告捷能公司不能应由其承担的责任转移给被告崔桂英。本院认为,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是被告捷能公司与崔桂英签订的,双方约定了供热人与用热人的权力义务,热费标准、收费期限及其它问题等进行约定,该合同文本使用由黑龙江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文本,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朱荣艳与被告崔桂英同住在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小学教师楼,系上下楼的邻居,崔桂英住五楼,朱荣艳住三楼。2015年2月25日7时40分,崔桂英家室内的供热管道接口处突然断裂,供热水喷出,导致崔桂英及楼下原告朱荣艳房屋及物品被淹的损失。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海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作出海价民鉴(2015)第17号价格鉴定结论,原告的房屋装修损失价格为358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600.00元。2008年8月份,牡丹江市桦林镇政府供热改造办公室作为发包方,捷能公司作为施工方,对包括桦林中心校教学楼进行供热分户改造施工,原告及被告崔桂英住宅的供热管道也进行了分户改造,分户改造后,捷能公司与崔桂英于2008年11月5日签订一份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双方约定了供热人与用热人的权力义务,热费标准、收费期限及其它问题等进行约定。其中合同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室内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养护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其费用自理。自2008年至2015年2月份,双方履行供热合同已达七年。现崔桂英的供热管道发生断裂,导致楼下原告朱荣艳房屋财产的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一、关于谁应承担供热管道跑水的责任。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系进入被告崔桂英室内的暖气管道断裂跑水,造成楼下原告朱荣艳财产的损害,被告崔桂英作为房屋所有人,对自己财产有可能对相邻各方造成的损害负有注意义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由于被告崔桂英对自己的财产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暖气管道渗漏、导致跑水,造成楼下原告朱荣艳财产的无辜损失,其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崔桂英称捷能公司施工的分户改造工程,没进行组织验收,所谓保修期并没有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该供热管网于2008年投入使用,被告捷能公司与被告崔桂英签订了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双方约定了供热人与用热人的权力义务,该供热设施已经过了二年的质量保修期,至今已经使用七个供暖期,且崔桂英在此期间并未提出异议,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是否有证据支持。公民依法享有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关于原告朱荣艳的损失数额,原告朱荣艳的房屋装修损失,经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3580.00元,各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认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崔桂英应予以赔偿原告朱荣艳该损失和鉴定费1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桂英赔偿原告朱荣艳房屋装修损失3580.00元、鉴定费1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朱荣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崔桂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景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