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上海丰溢复合纸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股权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354号原告上海丰溢复合纸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89号。法定代表人王道银委托代理人姚式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1号。负责人周同恩委托代理人郑小蜜,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朱孟杰,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丰溢复合纸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海丰溢公司)诉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票据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丰溢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式云、被告江苏公司连云港分行委托代理人郑小蜜、朱孟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丰溢公司诉称,2014年6月23日,连云港金亚木业有限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1000000元的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3日,收款人为连云港博致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原告持有该承兑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原告依法向被告要求付款时,被告拒绝付款,并明确要求原告向法院起诉才予以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给付原告上海丰溢公司承兑汇票载明的款项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江苏公司连云港分行辩称,1、该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拒绝承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该承兑汇票有两次委托收款,第一次委托收款后,票据行为已结束,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已将票据交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珠海港支行委托收款,背书行为已结束,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是票据权利人,不能再将票据转让给上海丰溢公司。3、该承兑汇票存在多处文印瑕疵,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付款条件,被告作为承兑银行,应当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原告应当就自己是否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并由原告上海丰溢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连云港金亚木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26389352,收款人为连云港博致商贸有限公司,承兑银行为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金额为10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3日。该票据按背书顺序记载的背书人分别为:连云港博致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玖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丰溢复合纸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宝山支行(质押)、上海月兔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宝山支行背书的被背书人上方背书,解除质押后无上海丰溢公司背书)、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背书人均在“背书人签章”处签章,最后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珠海港支行委托收款,并在被背书人处背书,同时在被背书人处写有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但均未记载背书时间。2014年12月29日,被告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出具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理由书,主要内容为:证明有误,上海丰溢公司解除质押背书不规范,需详细说明解除质押过程及向上海月兔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背书转让过程。因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拒绝付款,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又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原告上海丰溢公司。2015年1月18日,被告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出具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理由书,主要内容为:委托收款后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你公司如欲取得票据权利,请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申请。另查明,就票据质押事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宝山支行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该承兑汇票已经解除质押,并已经交还上海丰溢公司。就委托收款事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珠海港支行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该承兑汇票曾由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本行收款,但因该票据被拒付,已交还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两份,主要内容为:1、被背书人处应为“上海丰溢复合纸材有限公司”误写为“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由于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该票据真实有效,承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经济责任。2、因业务往来该承兑汇票由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在到期提示付款时被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拒绝付款,因此根据前手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要求将该承兑汇票退还之前的背书人上海丰溢公司,名义上是委托收款,实质上是行使追索权,上海丰溢公司从本公司取得该票据是合法取得。就票据质押事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宝山运行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该承兑汇票已经解除质押,并已经交还上海丰溢公司。就委托收款事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珠海港支行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该承兑汇票曾由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本行收款,但因该票据被拒付,已交还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兑汇票、证明、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理由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取得承兑汇票的,依法享有承兑汇票载明的票据权利。本案中,原告上海丰溢公司在解除质押后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上海月兔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但背书转让不规范。在该承兑汇票背书后手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转让给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后委托收款,因原告上海丰溢公司解除质押及背书转让不规范,导致被告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拒绝付款。其次,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委托收款后不能再进行背书转让,故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将票据退还给原告上海丰溢公司的行为实质为行使追索权。原告上海丰溢公司作为背书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宝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珠海港支行、珠海金鸡化工有限公司均出具证明证实了票据转让、委托收款的过程及原告上海丰溢公司取得该承兑汇票的理由。因此,原告上海丰溢公司现为该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应享有该承兑汇票所载明的票据权利。对原告上海丰溢公司主张被告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支付原告上海丰溢公司承兑汇票载明的款项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上海丰溢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因原告上海丰溢公司在解除质押后背书转让该承兑汇票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了在承兑时被告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拒绝付款并诉至本院。另被告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的拒绝付款行为并无过错。故对原告上海丰溢公司主张被告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丰溢复合纸材有限公司承兑汇票载明款项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丰溢复合纸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明才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