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陆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祥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世波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以维护家庭稳定、子女的健康成长及给被告陆某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刘某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何祥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世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