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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陆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祥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世波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以维护家庭稳定、子女的健康成长及给被告陆某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刘某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何祥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世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