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8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付××、赵一×与赵二×、赵三×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times,赵一&times,赵二&times,赵三&times,赵四&times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8088号原告付××,农民。原告赵一×,农民。被告赵二×,出生年月不详,农民。被告赵三×,农民。被告赵四×,出生年月不详,农民。原告付××、赵一×与被告赵二×、赵三×、赵四×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赵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赵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二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