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伟仁与潍坊九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仁,潍坊九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刘伟仁。被执行人潍坊九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70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潍坊九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潍坊九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位于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益新嘉园新华城2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一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潍坊九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年(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