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方恒林与王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恒林,王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方恒林,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城开发区。被告王德军,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恒林与被告王德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德军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德军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大道海昌花园2幢5单元201室(产权证号1401006****至140100664**)房产一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坤亚代理审判员 张孝伟人民陪审员 简根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显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