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徐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756号原告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旖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