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开新、郭守海与郭守海、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新,郭守海,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常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92号原告:周开新,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红星,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守海。被告: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1999号。法定代表人:龚存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金星,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进,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常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新诉被告郭守海、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常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新撤回起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开新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