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阳缴纳罚金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299号被执行人刘阳(化名王浩,绰号小龙),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住辽宁省凌海市。关于被执行人刘阳缴纳罚金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古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