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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司法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荣,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张秀荣。被上诉人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上诉人张秀荣因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秀荣上诉称,由于唐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已被撤销,依法成立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政府应当承担教养委员会行使职权时的法律责任,故将被告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变更为唐山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秀荣以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为被告,请求撤销其作出的冀唐劳字(2008)第000166号劳动教养决定及冀唐劳缓字(2009)第003号被劳教人员暂缓执行决定,当时起诉的被告已被撤销且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上诉人如变更适格被告,可另行起诉。另,唐山市人民政府2008年11月11日作出唐政复决字(2008)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冀唐劳字(2008)第00016号劳动教养决定。如对该决定不服,可自接到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