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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士禄与吕学珍张传斗吕学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士禄,吕学珍,张传斗,吕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胡士禄,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吕学珍,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张传斗,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吕学芳,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士禄与被执行人吕学珍、张传斗、吕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2012)肥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