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士禄与吕学珍张传斗吕学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士禄,吕学珍,张传斗,吕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胡士禄,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吕学珍,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张传斗,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吕学芳,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士禄与被执行人吕学珍、张传斗、吕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2012)肥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