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1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雪珍,王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颜雪珍,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跑马岭路79号。被执行人王长兴,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南大膳镇华丰村十二村民组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颜雪珍与王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长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沅执字第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政军执行员 张建平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 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