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韩英杰与吉林慧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艾钰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韩英杰,吉林慧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艾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再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第三人)韩英杰,男,汉族,住九台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吉林慧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少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永先,单位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艾钰,男,汉族,住九台市。申请再审人韩英杰与被申请人吉林慧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艾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英杰不服本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24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西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吉林慧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在2012年12月24日对被告艾钰、第三人韩英杰的起诉。经征求申请再审人韩英杰的意见,韩英杰同意吉林慧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吉林慧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对在原审的诉讼请求,没有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利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吉林慧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在2012年12月24日对艾钰、韩英杰的起诉。二、撤销本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再审受理费6400元,退回韩英杰。审 判 长 邵丽艳审 判 员 杨 莉代理审判员 孙 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