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尹某某(曾用名尹小萍),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某某,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采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采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赵双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