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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尹某某(曾用名尹小萍),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某某,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采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采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赵双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